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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为资管乱象开药方提议制定大类资产配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6 18:10:41 阅读: 来源:健康秤厂家

近年来,来自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的各类资产管理活动高度活跃,线上线下发展迅猛,规避监管、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现象大量出现,既干扰了宏观调控,潜藏着金融风险,也伤害了行业发展根基。

对此,基金业协会开出“药方”:未来,全社会资产管理活动都应当遵循《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通过统一有序、规范透明的方式共同参与社会财富的管理,促进资本形成和社会发展。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要发展成为最规范、最专业、最有效率的金融服务行业,立于全球不败之地,必须以《基金法》为上位法,在其框架下,做好行业法治建设。”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

并且,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也表示,应当考虑在《基金法》框架下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允许机构投资者申请大类资产配置牌照并核准其发行相关产品,为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提供规范的资产管理与资金运用通道,为统一资产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私募基金受益《基金法》

洪磊认为,《基金法》是规范信托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奠定了资产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和行业依法监管的根基。他以公募基金为例,《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原则、双重受托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督管理安排,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双重受托制度是《基金法》独有的制度安排,为基金资产保持独立性、防止资金混同、防范利益冲突提供了切实保障。

“基于信托责任的制度化安排使公募基金成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充分、市场最规范、系统性风险因素最少的资产管理行业,树立了大众理财服务的标杆。”洪磊表示。

据悉,《基金法》首次明确了公募与私募的法律分野,在《基金法》中没有“私募”的说法,而是“非公开募集”。洪磊指出,这集中体现了《基金法》对公募与私募的核心观点,即公募与私募均基于相同的信托法律关系,二者最大的不同是募集方式,《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托责任要求以及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因募集方式不同而有强度上的区别,但规范的方向与经营性信托的业务内容是完全一致的。

在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统一规范后,私募基金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截至2017年6月末,已在协会登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7735家,已备案证券类私募基金1.66万亿元;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11251家,备案产品实缴规模5.83万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989家,已备案创业投资基金2966只,实缴规模4911.41亿元,创业投资基金所投项目企业中则有60.91%处于种子期、起步期,充分体现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阶段相对前移的特征。

近年来,私募行业发展情况已成为衡量我国各区域、各省市经济转型升级进程的观察指标,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加速“换挡”和转型发展。私募行业的成功实践证明,《基金法》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成为统领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或将尽快出台

不过,目前市场各方对《基金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的理解不尽一致,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少准确把握。

首当其冲是基金的内涵与边界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基金法》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基金,导致监管与自律难以把握准确的边界。最初,基金业协会根据要求实施全口径登记备案,只要来申请,就接受其信息并进行形式性审查,除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等形式要件外,并不对其基金属性作实质性判断。目前,由于上位法和自律规则不够明确和健全,在登记备案中仍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基金的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则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管理,私募行业仍然面临非法集资、受托职责不清、利益冲突、明股实债等问题的严重困扰,给市场和监管带来较大风险。

在募集过程中,职责与投资顾问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信托关系,投资者将钱交给了谁,谁就应该承担对投资者的受托责任,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公平对待每一个投资者,对投资者履行不可分割的忠诚义务。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作的核心,同时承担了募集和投资管理两项职责,基金管理人作为资金募集人承担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

但是实践中,同时从事募集与投资管理活动的机构并不多,更多的情况是“只管不募”或“只募不管”。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很多都属于“只管不募”,募集功能往往交给销售机构来完成。

“在代销关系中,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的责任与基金募集人对投资者应该承担的受托责任是有显著区别的。实践中也发现,一些基金销售机构为了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会引导甚至诱导投资者申赎,更有甚者,有的销售机构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适当的投资者,这一现象在私募基金的第三方销售中更为突出。”洪磊指出,募集行为主体与募集责任主体发生分离,募集人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是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

可以看到,当前广泛存在的所谓“通道”业务,往往存在募集与投资管理责任不清晰、权责不匹配的监管套利以及层层嵌套等问题,增加了基金产品的复杂性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洪磊也表示,未来基金业协会将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求。

“一方面,要明确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本质与边界,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明确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和风险自担等基本属性,遏制资金池、杠杆嵌套、影子银行、刚性兑付等违背资产管理本质的活动化身为基金,减少监管规则和产品属性不匹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洪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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