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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解读-【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0 11:11:22 阅读: 来源:健康秤厂家

□袁任新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执业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然而,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老三难”尚未彻底解决,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三难”又日益突显,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影响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一些律师不能恪守职业道德,违规甚至违法执业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为律师事业提供了方向指引,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法部修订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这些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各项执业权利的保障,完善了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同时,也为解决我省1991年制定的《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脱节,不能适应我省法治建设和当今社会对律师执业的需求问题,《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计划。2017年3月28日,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审。  为保证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省司法厅认真研究国家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加强重点问题的沟通协调。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设六章55条,分别为总则、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权利救济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将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律师关注。条例基于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法律准确实施的需要的理念,用24条的篇幅,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知情权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着力破解执业面临的突出难题。  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是明确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二是首次明确调查令制度,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持调查令向指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收集调查证据;三是完善了申请调取证据程序。  保障律师阅卷权。条例在明确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明确办案机关应当安排阅卷,并保证律师的阅卷时间。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  保障律师会见权。一是明确律师会见程序、享有的便利,以及携带律师助理、会见不被监听、保障会见时间和次数等权利。二是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提出或者同意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要求当面确认。三是明确了向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权利和程序。四是首次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两次,且首次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个月以内。  保障律师发问、质证、辩论权。条例对律师申请调整开庭日期和休庭,提供诉讼便利,庭审发问、质证、辩论,非法证据排除,重大程序性决定告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明确了对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等事项。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队伍健康发展  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而且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不仅是国家、社会对律师的要求,也是律师行业自身对建立高素质律师队伍的期盼。给律师执业划上“红线”,有助于推动律师事业依法运行、律师执业依规办事,引导律师把精力放在运用证据、研究法律、提高素养上来,从而净化律师队伍,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行业认同,使律师队伍真正能够发挥法律“捍卫者”的作用。条例以此为出发点,在保障律师执业的同时,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上发力。  规范律师受理业务范围。一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受理业务的管理。二是明确了律师不得受理的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范围。  禁止律师获取不正当利益。一是规定律师受理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二是明确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是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四是规定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五是规定律师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委托书查询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律师不正当行为。一是明确了禁止律师通过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等六种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二是禁止律师通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等五种方式扰乱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秩序。三是明确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礼仪和保密义务,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四是首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完善权利救济和监督管理,保证制度落实  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这是律师普遍关注的问题;律师违信、违规、违法谁来管,这是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关切的问题。  权利救济作为权利保障的重要环节,应当全面畅通,成为律师维护权利的有力抓手。为此,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反映问题和投诉渠道,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同时,条例注重发挥监督对律师队伍的积极作用,构建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行业自律、办案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形成了内外结合、多措并举的监督合力,为律师依法依规执业提供了制度保障。  细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条例的强制力  法律责任体现一部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是保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抓手。  条例一方面明确了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拒不告知案件有关情况;不配合、不协助或者阻碍律师依法收集证据,应当按照律师申请履行调查职责而没有履行,应当签发调查令而不予签发;依法应当安排律师阅卷而不予安排等九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明确、细化了律师违反条例各项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为确保我省律师事业能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的出台,必将为我省律师发挥服务经济发展、促进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纠纷、宣传宪法法律等方面作用提供重要依据,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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